國立豐原高級中學體育委員會設置暨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草案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實施
本校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乃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3年9月26日修正發布施行之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辦法設置體育委員會成員及職掌如下:
職 銜
校內職務
職
掌
主任委員
校長
依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於每學年開學前召開體育委員會會議
執行秘書
體育組長
於召開體育委員會會議前擬定全學年度體育活動實施計畫及所需經費概編
委 員
1.有關單位主管
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 總務主任
2.教師代表
2 人
3.學生代表
學生自治會代表1人、運動性社團 - 壘球社1人、羽球社1人、熱舞社1人共 4人
委 員
審議下列事項:
1.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2.校內重要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3.學校體育特色之發展。
第三條
經費來源:舉行會議、活動舉辦所需經費主要由學校經常門經費及家長會會費支應
第四條
全學年度體育活動實施計畫會議由體育組長召集全體體育教師商討,議定後提委員會審定後公布執行。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
克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非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不得決議。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如因議程之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會教師、學生委員名單由執行秘書提出於行政會議中討論圈選後擔任,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且
連選得連任之。
第九條
本章程陳校長核後,送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